(图:关于检测检验与产品标准的8个问题,官方这样回复)
针对大家较为关心的、关系到大家切身利益的一些问题,本文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整理了8个较为有代表性的问题回复,来解答大家对于相关问题的疑惑。
问: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息是否准确全面?
详情:总局国标委主管的“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否为目前标准信息唯一的官方查询平台?这里面查询到的信息是否准确全面?
标准创新管理司:“您好!‘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行业标准备案信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如有不一致情况,请咨询发布该行业标准的部门,也可同时将相关情况反映给我们。感谢您对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的支持。”
问:检测报告法律效力问题。
详情:在政府机构公开的招投标标书中,遇到了一个关于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问题:“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依据某国家标准进行检测,检测报告中须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有效”,请问在此应用情景中,检测报告是否必须标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才是有法律效力的检测报告?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问:有人伪造检测报告如何投诉举报?
详情:我们是一家第三方检测公司,发现有企业伪造我们的检验报告去投标。这对我们公司造成了很大的困扰。请问对于这种虚假报告我们应该去哪里投诉举报?
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您好,留言收悉,针对您的问题,现答复如下:我司高度重视维护检验检测市场秩序,今年开展了打击网售假冒检验检测报告违法活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依规查处相关问题。您可将有关材料提交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及认可检测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问:企业标准更新修订时间是三年还是五年?
详情:您好!《标准化法》 第二十九条 “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请问该条款仅针对国家强制性标准还是指包括企业标准在内的所有标准?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GB/T35778-2017 企业标准化工作指南》“7.2.7.1 企业标准应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请问企业标准需要更新修订的周期是不超过三年还是五年?谢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或企业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工艺改进和技术改造、对相关服务进行了改进,或企业标准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等情形发生时,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及时开展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企业标准没注明有效期可以永久使用吗?
详情:以前的企业标准备案章上 有注明有效期三年,现在的没注明有效期,是不是可以永久性使用。谢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标准化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标准的有效期。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或企业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工艺改进和技术改造、对相关服务进行了改进,或企业标准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等情形发生时,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及时开展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问:企业标准修订为“继续有效”时,原商品包装上旧年代号是否必须更改?
详情:企业标准三年后复审无任何技术参数更改,保持继续有效,企业在市场上出售的按照原标准(旧年代号)组织生产、检验并且在说明书上已经明示原企业标准(旧年代号)的产品,是否必须将其包装及说明书全部更改为新年代号后才能继续售卖?
标准创新管理司:“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标准化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企业标准的有效期。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产业政策作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布实施,或企业对相关产品进行了工艺改进和技术改造、对相关服务进行了改进,或企业标准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订等情形发生时,企业应当对其制定的企业标准及时开展复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您留言中提到的企业标准三年后复审无任何技术参数更改,保持继续有效,标准声明的各类信息保持不变,则不需要更新年代号,也不需要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操作。”
问:消毒产品的企业标准公示前还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吗?
详情:老师,你好!现阶段,消毒产品的企业标准公示前还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吗?
标准创新管理司:“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在标准制定时设置专家评审环节。此外,消毒产品还应符合主管部门(卫健委)对消毒产品备案的相关要求,自我声明公开不能替代主管部门对于产品的备案要求。”
问:企标产品参与对比试验,有关企标效力的问题。
详情:您好!我们注意到一些消费者协会在组织做产品对比试验中常常引用推荐性标准,如行业标准或推荐性国标。随着企业标准应用的推广,有些被测试的产品生产时使用的是企业标准,标注的也是企标。
由于企标在制定时更多考虑了产品的特性,与试验中引用的推荐性标准在内容上不一致,因此产品并不完全符合该推荐性标准。
企业对此一直有个困惑,即在以上所述种情况中,该推荐性标准的效力是否会发生转化,变为必须执行的标准?或者在对比试验中,企业产品因为不符合该推荐性标准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另外,该企业标准是否会被市场监管部门在标准监督检查中要求整改?谢谢!
标准创新管理司:“您好!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低于推荐性标准,并不必然导致该企业标准违反《标准化法》。关于推荐性标准的效力,当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执行该标准,或者强制性标准引用了该标准,或者企业自我声明公开执行该标准,或者合同当事人约定作为产品或者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时,该推荐性标准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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